针对部分国别允许利用外国贷款支付出口保险费等银行费用,从而造成项目商务合同与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担保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财政部下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问题予以明确:1、如项目商务合同金额超过财政担保金额,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在正式签约前应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同意。2、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项目最终贷款金额向转贷银行重新出具还款保证书,或在向转贷银行出具贷款条件确认函中明确“财政担保金额以项目最终贷款金额为准”。3、省级财政部门如不同意,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调整商务合同金额或自筹资金支付出口信贷保险费等银行费用。
市局外事处
2005年04月18日
市局外事处
200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