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以及协议采购供应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强化市财政局对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的监管职能,要求市采购中心依据与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做好对中标供应商的标后管理工作。二是规定了协议采购执行流程,建立协议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由市采购中心开展市场价格调查和行情监测,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协议采购价格和质量管理;明确了在协议采购有效期内,如遇协议采购市场基准价下调,或中标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在保证中标货物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市采购中心。三是市财政局将积极开展协议采购项目招标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