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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自11月1日上调至最高限,那是从11月1号就开始执行新标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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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您好! 现就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 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 通知》(京财税〔2011〕2601 号)规定,北京市增值税、营业 税起征点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 执行,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欢迎 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 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 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 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 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 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 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 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 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 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 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