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政府招标采购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疑问?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网民你好: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因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中,投标联合体中有一方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就符合规定。另外,对《招标投标法》的具体规定,不在我局解释的职能范围,请向有关部门咨询。 是否没有资质的单位联合任意一家有资质的单位就可以满足招标要求? 后续请问: 1、什么条件算作“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的”? 2、比如要求承建单位具备ISO9000系列认证算作“特殊条件”吗? 3、再如要求承建单位具备安防工程资质是“特殊条件”吗? 4、是否无资质的单位任意联合一家有资质的单位就可以满足招标资质要求了?那么招标的资质要求还有什么意义? 5、如果财政部18号令与国家招标投标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国家的法律还是财政部的命令? 谢谢!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网民您好: 关于您后续的几个问题,涉及到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宜分 开来看: 1、财政部18号令中的“采购人根 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 人的特定条件”是指《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外的其 他条件。财政部18号令不适用于 工程项目,故工程项目资质无所 谓是否属于财政部18号令中的 “特定条件”的问题。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 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 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故工 程项目招标的,一律适用招标投 标法。 3、关于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问题,立 法上没有明确,理论上存在争 议。实践中一般认为,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项目以适用财政部18 号令为宜。我们在实践中适用的 是财政部18号令。 特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