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于2008年10月24日公布了《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根据《规定》相关要求,现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补证管理流程发生了
变化,与此相关的系统程序须进行升级改造工作。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新版程序将于2008年12月11日正式上线运行。自2008年12月11日开始,持证人员办
理补证申请时须办理“公告确认”手续,网上公告30天期满后方可办理补证手续。具体办理
流程见附件。
2、为保证升级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网站将于2008年12月1日至10日关闭现在运行的从
业资格管理系统中的补证申请功能。在这10天内,持证人员不能在网上填写、提交补证申
请。
3、在2008年11月30日(含)前已在网上填写、提交补证申请的持证人员,且该申请未
超过30天的,请务必于12月10日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所选定的区县财政局会计科办理补证手
续。如果未在12月10日前办理补证手续,12月11日开始该申请将自动转为须办理“公告确
认”手续方可继续办理补证手续。
4、本次系统升级改造只涉及补证管理流程部分,变更、调出、调入申请可正常办理。
附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补证管理流程
一、持证人员点击“补证申请”按钮,输入证件号码、档案号码,读取本人的档案信
息。办理补证申请的同时可以申请信息变更,持证人员可填写需要变更的内容,按单位所在
地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选择一个办理区县,提交申请,然后打印申请表,在申请表右上
角粘贴一寸免冠证件照一张,在申请表上签署姓名。
二、持证人员在提交补证申请后的30天内携带网上打印的申请表(贴好照片)、身份证
件原件和复印件、与变更内容相对应的证明原件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公告确认手续。申请表
交所选定的区县存档备查。
三、补证公告期为30天。待30日公告期满,持证人员需上网进入“补证申请”打印公告
期满记录。
四、持证人员需在自申请提交日的60天内携带网上打印的公告期满记录、身份证件原件
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补办手续。
五、公告期满记录交所选定的区县存档备查。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2008-11-28
称《规定》)。根据《规定》相关要求,现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补证管理流程发生了
变化,与此相关的系统程序须进行升级改造工作。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新版程序将于2008年12月11日正式上线运行。自2008年12月11日开始,持证人员办
理补证申请时须办理“公告确认”手续,网上公告30天期满后方可办理补证手续。具体办理
流程见附件。
2、为保证升级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网站将于2008年12月1日至10日关闭现在运行的从
业资格管理系统中的补证申请功能。在这10天内,持证人员不能在网上填写、提交补证申
请。
3、在2008年11月30日(含)前已在网上填写、提交补证申请的持证人员,且该申请未
超过30天的,请务必于12月10日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所选定的区县财政局会计科办理补证手
续。如果未在12月10日前办理补证手续,12月11日开始该申请将自动转为须办理“公告确
认”手续方可继续办理补证手续。
4、本次系统升级改造只涉及补证管理流程部分,变更、调出、调入申请可正常办理。
附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补证管理流程
一、持证人员点击“补证申请”按钮,输入证件号码、档案号码,读取本人的档案信
息。办理补证申请的同时可以申请信息变更,持证人员可填写需要变更的内容,按单位所在
地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选择一个办理区县,提交申请,然后打印申请表,在申请表右上
角粘贴一寸免冠证件照一张,在申请表上签署姓名。
二、持证人员在提交补证申请后的30天内携带网上打印的申请表(贴好照片)、身份证
件原件和复印件、与变更内容相对应的证明原件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公告确认手续。申请表
交所选定的区县存档备查。
三、补证公告期为30天。待30日公告期满,持证人员需上网进入“补证申请”打印公告
期满记录。
四、持证人员需在自申请提交日的60天内携带网上打印的公告期满记录、身份证件原件
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补办手续。
五、公告期满记录交所选定的区县存档备查。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200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