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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8]2319号

2011/3/12 21:45:00来源:不详作者:佚名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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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会计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
记、撤销吊销、转入转出、丢失补证工作进行了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撤销吊销、转入转出、丢失补证
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需要重新
注册的,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在北京会计网(www.kuaiji.com.cn)上提
出延期申请,填写延期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选定区县财政
部门办理延期注册登记。财政部门在办理延期注册的同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注明持证人
历年继续教育情况,予以明示。2006年已办理延期注册的有效期到2012年。

  持证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注册登记的,在北京会计网上公示并限期办理注册登
记;超过期限仍不办理的,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予以公告失效。

  第三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用弄
虚作假的手段办理转入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
会计从业资格,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向社会公告。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第四十四条所列
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北京会计网上注销并在网上
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整工作(各区县之间不用办
理调转),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
手续。调转依照属地办理原则,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按单位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予以管
理。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的办理。持证人员应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调转申请表并
进行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打印好的调转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
发证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接收证
明、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暂住证,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属的区县财
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持证人员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及时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会计资格管理机构
办理调入手续,超过90日的不予办理。

  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手续时,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立即停止办理,并没收假
证。
    
  第六条 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的办理。持证人员应先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调转申
请表并进行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打印好的调转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
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属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丢失补证的,应先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丢失补
证”申请表并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
手续,并在北京会计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月。
    
  公告期满后,持证人员携带申请表、公告材料、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网上提交
申请后的60日内到所选定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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