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残联对已有的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和无稳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四项政策进行整合,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办法》规定: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以及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是: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未享受低保待遇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未享受低保待遇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其他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办法》出台惠及全市11万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