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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完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1/3/12 21:41:52来源:不详作者:佚名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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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二是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包括:在人保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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