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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我们需要报什么材料才能得到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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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民,您好: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 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资产评估机 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 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 机构申请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 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 机构的营业范围;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 简历;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 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 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 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 证的复印件; (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 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 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 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 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 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 机构的管理办法。 另外还需要提供机构负责人受权 具体办理人办理该项事宜的授权 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人和被授权 人的手机号)及授权人和被授权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设立分支机 构的申请报告、注册资产评估师 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送交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评估部初审 后转交市财政局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