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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资委“违规侵权”无人管,是他们逼得俺到新华门去投诉的。 一、从2003年至2010年8月,经过我近8年不断地投诉举报,终于挖出了本单位私设的高达百万元的小金库。由于北京市燃气集团纪委作出的对小金库的“处理意见”一是没有道理,二是没有依据,三是有虚假内容,四是没有依法告知我“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致使我错过了申请复查的最佳时机。所以我才于2011年7月19日通过《市长信箱》提交了一份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国资委受理了我的复查申请。在复查过程中,北京市国资委犯有三个错误: 1.北京市国资委没有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规定给我受理复查的“书面告知”,侵害了我在信访活动中依法应该享有的知情权。 北京市国资委违反了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五十条关于“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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