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
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及《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10]2665号)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
专业素质和会计培训工作质量,确保会计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将我市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二、培训时间
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三、培训范围及内容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及计划另行通知。
(二)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1、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2、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医
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3、农村会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财政支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以及财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总体指导。
(二)各区县财政局、经备案的市属主管局(总公司)财务部门在市财政局领导下负责本区县、本部门(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三)积极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
作。
五、相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
1、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
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
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通过北京会计网进行记录,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北京会计网查询并打印本人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二)培训机构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10]2665号)各项规定,根据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2011年规定的培训内容及要
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计划,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4小时,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上述培训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人员要求,确定今年的培训计划。分月培训计划应于每月(从5月开始)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
处。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数据导入会计管理系统并上报学员考勤情况。未经申请备案的培
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档案管理要规范,资料要完整,查询要方便。
4、经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未经同意,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未经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不予认可继续教育学时。
北京市财政局
20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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