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代理记账公司在设立时向其主管财政局出具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非当事人所写,也非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字。(即当事人根本就不认识此公司更没有到此公司任职,也没有出具过任何文字记录,更不要说向备案机关出具专职从业的承诺书)这一情况是否属于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真实材料及反映真实情况(即成立时根本不具有设立条件,根本没有持有中级资质的会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属于出具虚假资料。财政局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要求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7号)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对其处理应采取何种手续及程序,当事人应准备什么资料。谨盼您的回复。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网民,您好! 来信收悉,根据你信中反映的情 况,我们征求了我局法制处等相 关具体负责同志的意见,认为按 照财政部令[2005]27号文中“第 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 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 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及(京财会)[2009]2605号文中 “第三十七条发现代理记账机构 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获 得代理记账许可的,由审批机关 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的规 定,如果您反映的情况属实,请 您提供“虚假资料”的证明材 料,按照规定和程序向此事审批 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行政检查。